当事人死亡后
仍有债务未履行完毕
但继承人放弃继承
此种情况下
债权人应当向谁主张权利?
近日,双城区法院就受理了这样一起案件,让我们一起看看究竟是怎么回事......
刘某向王某借款30万元,约定好按期偿还本息。2022年的一天,刘某因车祸突然死亡,此时借款已经到期,但借款本息全部未偿还。经查,刘某在双城区留有房产一处,但是刘某第一顺位继承人妻子孙某、儿子刘小某主张放弃继承刘某遗产。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王某以“被继承人债务纠纷”为由向双城区法院起诉。
判决前,双城区法院依原告申请,查封了登记所有权人为死者刘某的房屋。法官认为,刘某与王某的债权债务关系清楚明确,刘某妻子孙某和儿子刘小某作为刘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虽然放弃继承,但仍有推选指定遗产管理人以及在管理遗产的范围内协助偿还债务的义务。
本案中,刘某妻子孙某和儿子刘小某,虽然向双城区法院表示放弃继承,但二人未能举证证明已将遗产管理权移交相应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因此,刘某妻子孙某和儿子刘小某仍应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偿还被继承人刘某所欠的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
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
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民间传统的观念认为“父债子还”,债务人死亡时,其配偶、父母、子女等近亲属有清偿债务的义务,这种观念与法律的规定不相符。根据《民法典》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由此可知,债务人死亡并留有遗产,同时继承人继承了遗产的情况下,债权人可向债务人的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的范围内主张债权。但这类案件需要确认以下几个情况,一是要确定借款人死亡时是否留有遗产,二是要确定继承人是否继承了遗产。
来源:双城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