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The Intermediate People’s Court of harb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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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体质特殊,侵权人能否减轻责任?

发布时间:2023-06-12 10:00:30






    在交通事故中

    受害人没有过错

    其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

    是否属于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

    一起看看今天的案例

    基本案情

    小李驾驶的客车与小王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小王受伤,小王被送医后,经救治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哈尔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小李承担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小王不承担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鉴定机构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小王在患有冠心病基础上,因冠心病急性发作致循环、呼吸功能障碍死亡;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伤与小王的死亡存在引发冠心病急性发作的因果关系,法医学参与度约为30%-40%。小李驾驶的客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

    小王亲属诉至法院,要求小李及保险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医疗费、丧葬费等。保险公司辩称,其应在30%-40%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小李驾驶机动车肇事的违法行为是导致本起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小李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小王与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不承担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据此,可认定小王对本起事故的发生不承担过错责任。虽然小王所患基础病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影响,但这不是民法典等法律规定的过错,不应因小王个人体质状况对交通事故导致的死亡存在一定影响而自负相应责任,依法应由小李一方承担事故引发的全部赔偿责任。小李驾驶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且赔偿数额未超过保险金额,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以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予以全额赔偿。

    法官释法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小王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是否能够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此处的过错指的是主观心理状态,体质状况属于身体的一种客观情况,不能将患病或体质差认定为应受谴责的主观心理状态。小王患有冠心病仅是事故造成后果的客观因素,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小王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没有过错,小王体质状况不能作为减少侵权人应承担损害赔偿金的理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来源:中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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