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法官,我把粮食卖了,钱直接给申请执行人了。”刘某早年因资金周转困难,向王某借款5万元,此后王某多次索要未果。无奈将刘某诉至延寿县法院,法院判决后刘某仍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王某遂申请强制执行。
“走,我们去刘某家里看看。”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查控并未发现当事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张法官决定通过传统查控手段,到刘某生活的地方走访查询其可供执行财产。
到了刘某家,张法官看见刘某家里摆满农耕工具,“老刘啊,你和王某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他申请了执行,你准备怎么履行这笔欠款啊?”“我现在没钱,给不上。”“你家种多少地啊?”“没种多少,今年一共也就收获了30多吨水稻。”“卖多少钱啊?”“还没卖呢,在地里放着呢。”三言两语间,“可供执行财产”便浮出水面。
“水稻收割后为什么没有出售?”“法官啊,不是我不想卖,刚收割完粮价低,我这还欠了一笔7万元的借款,如果价格太低出售的话,今年不仅白干一年,债务也还不清啊,最近连着下雪,农村稻田地没有人清雪,水稻都被雪压住了,收粮车也开不进去,没办法出售。”刘某一脸愁容的看着窗外。
农民辛苦忙碌一年,全靠秋收的粮食。如果执行中只顾及申请执行人而催促刘某将水稻尽快出售,虽然此案能得以解决,但却会给刘某造成损失,违背了司法为民的初心。
见此情形,张法官当即决定约王某一起去了刘某家存放水稻的稻田地,只见地里的水稻被厚厚的雪压得严严实实。张法官结合实际情况,向王某分析利弊。王某表示,“法官,我俩是一个村的,抬头不见低头见,我知道最近粮价不好,我可以等等。”
为保障申请执行人的权益,法官查封了刘某的30吨水稻,并告知刘某应妥善保存、如要卖出应告知法院并将钱留存等权利义务。
现在春暖花开,冰雪融化,粮价上涨。“法官,我一直记得你说的话呢,水稻查封了我不敢偷着卖,我这一卖完就联系了申请执行人,把欠款还上了。感谢法官,虽然在这个案件中我是被执行人,但是您依旧考虑到了我的难处,我真的特别感谢您,感谢法院。”
执行工作固然需要有力度,但更需要有温度。真心实意替双方当事人着想,善意文明执行,才能真正被百姓认可,让百姓信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