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学季必看!这节“法”式必修课干货满满! 发布时间:2025-03-03 16:37:38


开学不仅是知识的重启键,更是法治意识的充电站。今天,我们为广大学子精心准备了一堂“法”式必修课,助你解锁网络安全技能、筑牢校园安全防线。快来看看都有哪些法治“新装备”吧!
第一章: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数字时代的“生存法则”
例1.AI克隆陷阱——当“好友语音”变成诈骗工具高中生王某遭遇“好友语音借钱”骗局,骗子盗取好友社交账号后,利用AI合成语音,要求王某转账,王某转账后联系真人方知受骗。
法官提示:涉及转账,务必先核实身份!警惕AI变声、换脸技术,守住“钱袋子”从谨慎验证开始。
例2.游戏代练骗局——“免费皮肤”背后的黑手某高中生游戏时收到“代练免费送皮肤”私信,按对方指引提供账号密码。骗子立即修改绑定信息,将账号内充值资金和稀有装备转移清空。
法官提示:游戏交易认准官方平台!任何索要账号密码的行为均属违规,切莫因小失大。
例3.兼职刷单踩坑——“高薪”背后的连环套某大学学生浏览社交平台时被“高薪兼职刷单”广告吸引,联系后,骗子以“垫付任务”为由要求转账,学生多次汇款后却遭拉黑,累计损失数千元。
法官提示:凡是要你转账的“馅饼”,都是陷阱!凡要求垫资、转账的“兼职”均为诈骗!
法条链接:《刑法》第264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课代表总结】
1. 三不原则:不轻信陌生链接、不泄露个人信息、不随意扫码,推荐下载国家反诈中心APP。2. 三秒自查法:收到可疑信息时,①暂停操作 ②向老师、家长求助 ③拨打96110反诈专线。3. 隐私保护设置:关闭微信“附近的人”、抖音“同城展示”等高风险功能。
第二章:向校园欺凌说“不”——你的勇气是最强盾牌
例1.恶意P图侵权——网络不是伤害的遮羞布
初中生陈某遭同学恶意P图,并配侮辱性文字,图片被转发至20个微信群大范围传播,致陈某抑郁休学。
法官提示:网络侵权必追责!受害者应勇敢发声,及时保存证据并向学校、警方求助,法律为你撑腰!
例2.冷暴力之痛——“沉默”亦是帮凶
某小学五年级学生因性格内向遭同学排挤,逐渐发展为全班默契执行“不和你玩”冷暴力,持续三个月致其出现自残倾向。
法官提示:冷暴力同样是欺凌!学校若未履行防控责任,可能构成失职。家长和教师需主动关注学生心理状态,早发现、早干预。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1024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9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70条:学校应当合理使用网络开展教学活动。未经学校允许,未成年学生不得将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带入课堂,带入学校的应当统一管理。学校发现未成年学生沉迷网络的,应当及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共同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教育和引导,帮助其恢复正常的学习生活。《未成年人保护法》第77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 ,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或者恶意损害形象等网络欺凌行为。遭受网络欺凌的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制止网络欺凌行为,防止信息扩散。
【课代表总结】
预防"校园欺凌"行动指南1.不做受害者①结伴出行,不单独前往校园周边偏僻区域,上下学选择人流量大的通行路线;②与同学友好相处,保持理性沟通态度,不采用过激方式;③提升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加强日常体能素质训练,掌握基础应急求救技巧。
2.不做欺凌者肢体暴力、抢夺财物、人格侮辱、滋事行为均可能构成我国刑法中的故意伤害罪、抢夺罪、侮辱罪、寻衅滋事罪等。
3.不做附和者或冷眼旁观者①不做附和者,不“煽风点火”,拒绝成为欺凌者的帮凶;②不做冷眼旁观者,第一时间向值班教师或校安人员求助,及时报告老师、家长, 严重事件立即拨打110报警。
结 语同学们,法治课没有“选修”,只有“必修”!当你们在课本里写下“正义”二字时,别忘了它的每一笔都有法律的刻度。这个春天,愿每一位少年在法治的守护下,如白桦般挺直成长,无畏风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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