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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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理之间 | 诉讼时效届满等于“债务清零”吗?

发布时间:2025-07-09 16:52:51


    案情回顾
    2016年3月14日,张某与王某作为共同借款人,向李某借款25万元,约定同年6月14日归还。李某如约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了款项。然而,借款到期后,张某和王某并未全额偿还。2023年4月3日,李某向道外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二人偿还本金及利息。
    在法庭上,张某和王某提出了一个“杀手锏”理由——诉讼时效抗辩。他们认为,李某在起诉时已超过三年的诉讼时效有效期,早已丧失了法律强制保护的胜诉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了一个关键事实:
    2022年8月17日,王某曾通过微信与原告李某的爱人赵某沟通还款事宜。在聊天中,王某明确提到:双方于同年3月29日就归还这笔25万元的本金达成了协议,并就利息问题进行协商,但利息问题最终未能够达成一致意见。
    法院认为:
    借款合法有效:李某与张某、王某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真实合法,李某向张某、王某交付了借款,张某和王某理应偿还。
    诉讼时效重新计算:王某在2022年3月29日微信协商时提及同意偿还本金,并在2022年8月17日的微信聊天中再次确认了此事,这明确构成了“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一旦债务人作出同意履行的意思表示,诉讼时效即告中断,并应从此时重新开始计算。李某在时效重新起算后起诉,并未超期。
    法院最终判决:
    驳回张某、王某关于诉讼时效的抗辩。张某、王某应向李某偿还借款本金25万元及相应利息。
    法官说法
    诉讼时效制度是法律为了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社会关系稳定而设定的强制性规则。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1️⃣ 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2️⃣ 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3️⃣ 债权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4️⃣ 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也并不必然导致丧失胜诉权,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沟通协商,如果出现以下情况,则债务人不得以诉讼时效届满进行抗辩:
    1️⃣ 债务人向债权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如签署还款计划等;
    2️⃣ 债务人自愿履行;
    3️⃣ 债务人与债权人重新达成新的协议等。
    法官特别提示:
    债权人一定要提高法律意识,及时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避免因长期怠于主张权利,导致诉讼时效届满后丧失胜诉权。
    同时,也要提醒债务人,时效届满并非“债务清零”,勿把时效当成“逃债工具”。法律虽赋予抗辩权,但若债权人持有中断证据(如催收记录),抗辩可能失败;若后续作出还款承诺或部分履行,仍需承担相应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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