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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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理之间 | 六旬夫妻对簿公堂,扶养诉求为何被驳回?

发布时间:2025-07-24 08:43:58


    丈夫有子女赡养
    妻子靠微薄退休金维生
    当法定的夫妻扶养义务
    遇上现实的生存困境
    法院怎么判?
    【本期主题】
    六旬夫妻对簿公堂
    扶养诉求为何被驳回?
    快来一探究竟吧
    案情回顾
    原告陈某(男,67岁)与被告孙某(女,67岁)于1995年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25年1月10日,陈某向香坊区法院提起诉讼。
    陈某诉称:自己于2024年2月患病,起初由妻子孙某照顾至同年7月。后孙某以身体不适为由离家,并带走家中部分财物,致使患有脑梗等多种疾病的自己陷入困境。虽然目前由其儿子赡养,但陈某认为孙某未尽到夫妻扶养义务,自己每月3000余元退休金不足以负担日常开销及后续治疗,故请求法院判令孙某每月支付扶养费2150元及后续治疗费5400元。
    孙某辩称:自己并非离家出走,而是被丈夫陈某赶出家门,二人婚后存款大部分已用于陈某此前的治疗开销。孙某表示自己也身患疾病,每月仅2900元退休金,难以维持自身生活,更无力承担高额扶养费。
    法院审理
    本案的关键争议点在于:在原告陈某已有成年子女履行赡养义务且基本生活得到保障的情况下,被告孙某是否仍需承担金钱上的扶养义务?
    法院认为:
    扶养义务的法定性毋庸置疑:《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明确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权要求其给付扶养费。孙某作为配偶,对陈某负有法定的扶养义务。
    原告赡养资源已落实:陈某有成年子女,且现有证据表明其子女不仅具备赡养能力,并且正在实际履行赡养义务,足以满足陈某的基本生活需求。原告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子女无能力或未履行赡养义务。
    被告履行能力严重不足:孙某自身亦患病,经济状况窘迫,每月仅有2900元退休金,其收入在维持自身基本生活及医疗需求后,已无余力承担陈某主张的扶养费。
    生存权益需平衡保护:《民法典》虽未规定履行扶养义务与赡养义务的层级顺序,但第一千零五十九条旨在保护夫妻一方的生存利益。在本案中,强制要求经济拮据、自顾不暇的孙某支付扶养费,将损害其基本生存权,这既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序良俗原则,也违背了法律保障所有个体基本生存权益的初衷。
    判决结果:综合考量原告已有子女赡养、生活得到基本保障,而被告自身经济困难、无力负担的实际情况,香坊区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夫妻扶养纠纷案件往往涉及家庭伦理与经济能力的平衡。本案中,法院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既肯定了夫妻间的扶养义务,也充分考虑了被告的实际生活困境及原告子女的赡养责任,这一判决结果体现了法律对家庭成员间应相互扶持、共担责任的倡导,契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
    法官特别提示:
    家庭成员在履行扶养、赡养义务时,应注重沟通与协商,寻求各方都能接受的方案,避免因经济纠纷伤害亲情纽带。若协商无果需诉诸法律,提出诉求的一方必须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如对方有能力支付、自身确需扶养且无其他有效保障等),确保诉求本身合法合理。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全面审查夫妻双方的收入、财产、健康状况、实际需求,以及其他扶养、赡养义务人的能力和履行情况,依法作出公平裁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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